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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服装: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3-01-07  

						                            关于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穆慧明律师、杨宁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服装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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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并于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上述公告、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提
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会议登记方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3 年 1 月 7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
区 26 号浙江大厦 17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
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战英杰女士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证明
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所持股份为 73,255,5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9%。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华堂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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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2、《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中纺联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浙江汇丽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提名增补武彪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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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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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穆慧明




                                                                         杨宁




                                                               201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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