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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14年8月)2014-08-04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办公室为
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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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
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负责会议决议和记录。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发出,会同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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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
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
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
议或提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
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将会
议文件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
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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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向
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传真、视频、可视电
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的,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名。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
 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
 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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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提名
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制度
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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