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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14年8月)2014-08-04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1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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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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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
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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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章节第三
节“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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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
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章第十四条
之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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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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