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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14年8月)2014-08-04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
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定公司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二)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报告;

    (三)审核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长效激励方案;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的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七)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效考评;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办
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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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召集
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该委员必须是
独立董事。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负责会议决议和记录。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发出,会同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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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自发出通
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
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
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公司董事会秘
书将会议文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提出异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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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传真、视频、
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的,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或传真件)上签
名。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或会议审
议事项未获两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
 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
 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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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
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制度
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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