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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股东减持公告2014-08-12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4-042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 年 8 月 11 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第
二大股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恒天”)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报告,中国恒天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公司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共计 14,9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中国恒天于 2011
年 2 月 16 日至 2014 年 8 月 11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
易平台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26,95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
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成交股价     减持股数     占总股份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元/股)       (股)     比例(%)
                                                                          0.9%(占当时
                   竞价交易      2011.2.16        12.43       2322000
中国恒天集团                                                               总股本)
  有限公司         大宗交易       2014.8.6        10.16       9645000        1.6%
                   大宗交易      2014.8.11         9.94       14990000       2.49%
    合计                                                      26957000       4.99%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现总股本比                 占现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63610526      10.57%        48620526       8.08%
中国恒天集团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      63610526      10.57%        48620526       8.08%
  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没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后,中国恒天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08%。
    3、公司将继续关注中国恒天及其他股东股份变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4、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将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三、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