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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10-14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 年-2016 年)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既实现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够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准确反映当前实际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准确
参考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编制要求》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交易事项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对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黄镔


修学峰


孙蔓莉




                                                      二 O 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