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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14年12月)2014-12-15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和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
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
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
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
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
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合法。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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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第五条 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
部开展接待与推广事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里承受能力。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在季度报告披露前十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以任何
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或非公开非重大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
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
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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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
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
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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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
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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