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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14年12月)2014-12-15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
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
防范风险,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是指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
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内控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
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
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四条 内控评价所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子
(分)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
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控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公司内控评价报告,
对内控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内控评价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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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二、审议和批准内控缺陷整改方案;
    三、审议公司内控评价报告,并发表意见;
    四、监督公司内控评价工作。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作为内控评价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二、牵头成立内控评价小组,并组织实施内控评价;
    三、汇总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跟踪督促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五、编制内控评价报告。

                   第三章    内控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内控评价的内容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
素,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 制定内控评价方案
    审计监察部应当制订公司内控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
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下发内控评价通知书
    在实施内控评价前应向被评价部门或单位下发内控评价通知书。
    第十二条 组成内控评价小组
    审计监察部牵头组成评价小组,吸收公司各部门熟悉公司业务和控制流程的
人员参加。评价小组成员应当回避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测试
    在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进行内控自评的基础上,内控评价小组对被评价部门或
单位实施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专题讨论会法、穿行测
试法、实地查验法、比较分析法、抽样法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内
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及编制评价
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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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控缺陷的认定和整改

    第十四条 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控评
价,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影响整体控制目
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可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十五条 评价小组成员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交叉复核后,对内部控制缺陷
进行初步认定,初评结果报评价小组组长审核。
    第十六条 评价小组应当向被评价部门或单位通报评价结果和内控缺陷,并
征求被评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编制内控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
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 并提出缺陷整改建议,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其中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对被评价部门或单位的内控缺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
实。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     内控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根据内控评价
结果和缺陷整改情况等编制内控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内控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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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关注自内控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控评价报
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控评价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
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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