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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5月)2015-05-09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会议类别及召开方式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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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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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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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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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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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
间之后宣布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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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
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
该给予每个议题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
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
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
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
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
东共同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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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该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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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
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
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2、关联股东要求
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
表决通过;3、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
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
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
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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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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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通过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七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
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大会主持人可要求其退
场。
       第五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四)携带危险物品者;(五)其他必
须退场情况。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五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
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
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
可发言。
       第六十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
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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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
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
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
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
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
监事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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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
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
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长负责,或由董事长授
权的其他董事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一)《公司法》或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
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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