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7-01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5-042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三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指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投资者。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6 月 29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 7 号洋丰培训中心四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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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人,代表股份 337,411,4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708%。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3 人,代表
股份 337,356,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62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5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15,984,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7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海
润律师事务所唐申秋律师、王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
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了第 1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普通
决议审议通过了其他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 比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 例
与会全体股东 337,411,442 337,393,942 99.9948% 17,500 0.0052% 0 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 股数 比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股) (股) 例
与会全体股东 337,411,442 337,393,942 99.9948% 17,500 0.0052% 0 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监事会增补监事的议案》
3.1、选举董义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 股数 比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股) (股) 例
与会全体股东 337,411,442 337,393,942 99.9948% 17,500 0.0052% 0 0%
其中:与会持股
15,984,517 15,967,017 99.8905% 17,500 0.1095% 0 0%
5%以下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5 月 28 日、2015 年 6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相关公告。
修 改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全 文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唐申秋律师、王浩律师出席会议见
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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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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