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15-07-13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5-047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65,048.46万股的1.49%,其中首次授予874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4%,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总量的90.10%;预留9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90%。
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
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
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
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监事、独
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
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
定。
五、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4.33元/股。授予价格依据本计
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28.65元/股的50%确定。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无息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
股利同时锁定,锁定期及解锁安排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八、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下同)
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
解锁。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
解锁:第一个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40%;第二个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
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
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
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二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
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
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9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 1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2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 12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16
第十一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 1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0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1
第十四章 附则 ..................................................... 2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洋丰、本公司、公司 指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以约
限制性股票 指
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的
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
锁定期 指
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含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锁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的期
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
解锁条件 指
锁定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数据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
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下列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
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本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授予限制性股票 970 万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65,048.46
万股的 1.49%;其中,首次授予 874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 90.10%,
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4%;预留 96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 9.90%,
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杨华锋 董事、总经理 40 4.12% 0.06%
杨才斌 董事、副总经理 35 3.61% 0.05%
李忠海 副总经理 30 3.09% 0.05%
韦万华 副总经理 25 2.58% 0.04%
赵程云 副总经理 25 2.58% 0.04%
李维峰 副总经理 25 2.58% 0.04%
汤三洲 董事、总工程师 25 2.58% 0.04%
宋 帆 董事会秘书 15 1.55% 0.02%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
654 67.42% 1.01%
员(81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 96 9.90% 0.15%
合 计(89 人) 970 100.00% 1.49%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
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会议,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
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授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
锁期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 年。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
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及公告
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予以锁定。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锁期 4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锁期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解锁期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无息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
股利同时锁定,锁定期及解锁安排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3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14.3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新洋丰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8.65 元的 50%,
为每股 14.33 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5-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复合增长率 30%)
相比 2014 年,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净资产收益率不
第一个解锁期
低于 15%
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9%,净资产收益率不
第二个解锁期
低于 15%
相比 2014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净资产收益率不
第三个解锁期
低于 15%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
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四)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绩效考核合格。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
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所
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
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该激励对
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
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 日授予激励对象 87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包括预
留部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摊销费用总额为 6,866.09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公司 2015-2018 年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
示:
限制性股票数 总费用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74 6,866.09 1,859.57 3,318.61 1,287.39 400.52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
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本激励计划预留 96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的 0.1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9.90%。预留部分按照相关
程序,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授予。
(一)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
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预留激励对象名单应
经监事会核实,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预留激励对象的相关信
息。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时,同样需要满足本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
授予条件。同时,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
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该预留部分确定授予日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
内分二次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锁期 50%
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锁期 50%
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16-2017 年二个会计年度,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9%,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一次解锁
15%
相比 2014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二次解锁
15%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
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次年的
考核计算。未达到考核当年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激励计划中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与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该年度个人考核相同。
(六)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锁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预留激励对象资格,并发表核查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
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并办理其他授予事宜。
6、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
7、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
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
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
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
分股票。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摘要》之签章页)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