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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5-08-22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三、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既定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黄   镔


                修学峰


                孙蔓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