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6-04-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洋丰(0009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柴育文 联系电话:010-63210610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炜 联系电话:0755-339758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8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
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和进行
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洋丰集团和公司董事杨才学、
杨小红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
查通字 15042 号、15043 号、15044 号),
因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该事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3 月 1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修订说明(2015)》;
3、《深交所公司债券业务新规介绍》、《上市
公司再融资政策解读》、《并购重组政策解
读》。
在现场培训过程中,东北证券培训人员解答
了企业咨询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互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
承诺
解决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
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是 不适用
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
是 不适用
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
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
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
是 不适用
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1.上银瑞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将遵
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 是 不适用
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湖北新洋
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所认购的4,897,959股新股。
2.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将遵循《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 是 不适用
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认
购的5,877,551股新股。
3.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是 不适用
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
的9,795,918股新股。
4.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将遵
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是 不适用
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湖北新洋丰
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所认购的4,897,959股新股。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是 不适用
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
的4,897,959股新股。
6.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将遵循《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 是 不适用
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认
购的5,306,122股新股。
7.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是 不适用
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
的8,979,591股新股。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是 不适用
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
的4,037,551股新股。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保荐代表人没有变更。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无,不存在前述情况。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柴育文 年 月 日
周 炜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