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有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 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孙蔓莉 孙 琦 王佐林 202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