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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06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0-072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下午 3: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 7 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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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1 人,代表股份 836,534,68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4.1254%。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676,017,4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8208%;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1 人,代表股份
160,517,2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04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表 75 人,代表股份
161,942,7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139%。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庄永宏律师、赵宝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参与表决有表
                 836,534,688   761,283,893      91.0045%   75,213,795      8.9911%    37,000      0.0044%
  决权的股东

其中:与会持股
                 161,942,790   86,691,995     53.5325%   75,213,795      46.4447%   37,000      0.0228%
  5%以下股东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0 月 20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庄永宏律师、赵宝华律师
    2.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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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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