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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关于变更部分现存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2020-12-12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20-079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现存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变更前回购用途:将作为公司未来在适宜的时机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之标的股
份。

    2.本次变更后回购用途: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本次变更股份数量:14,542,659 股。

    4.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现存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现存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由原
计划“将作为公司未来在适宜的时机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之标的股份”变更为“用于转换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此之外,原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做
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期回购方案简介

       公司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拟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本次回
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该部分回
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未来在适宜的时机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之标的股份。
    2019年3月4日,公司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股份回购事宜的
相关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部分内容的议案》,本次补充修订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
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内容,调整后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3亿元(含3亿元,由调整前不低于1亿元增加至3亿元),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
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前期回购方案的实施
    截至2019年8月28日,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期届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公司股份14,542,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最高成交价为10.00元/股,最低成
交价为8.43元/股,支付总金额为132,640,583.17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9,148,291
股。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现存回购股份用途的
议案》,同意对现存回购股份 14,542,659 股的用途进行调整,由原计划“将作为公司
未来在适宜的时机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之标的股份”变更为“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此之外,原回购方案中
其他内容均不做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用途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和价值增长考虑作出,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用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的用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用途,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价值增长考虑,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