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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年7月)2021-07-24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财务
管理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并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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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和召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
邮件、专人送达等。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
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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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审计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审计监察部、财务管理部和证券事务部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审
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相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供其决策,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及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呈报董
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传真、视频、可视电话、
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的,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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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或会议审议事项
未获两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
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
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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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制度
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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