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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7月修订)2021-07-24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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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的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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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报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报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审计部门应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和重
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
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十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
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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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
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
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
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
    第十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
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
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出现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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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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