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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年7月修订)2021-07-24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职能,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
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和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担任。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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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
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和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
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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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如有必
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书面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传真、视频、可视电话、
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的,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或传真件上)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或会议审议事项
未获两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
 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
 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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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制度
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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