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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4-12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2、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原材料。套期保值的数量
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3、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4、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5、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并控制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6、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以及财务管理部、销售部、证券事务部、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组成,总裁为期货业
务领导小组负责人。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管理运作,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二)审议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报告;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工作原则和方针;
    (六)听取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审议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性和风险性;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八)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
    (九)行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部门,根据期货业务领导小
组会议决定,职责范围如下: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价格变化趋势;
    (二)根据公司经营及市场情况,制定交易策略;
    (三)按照经审批的交易策略进行操作,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
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四)每日进行交易核算,保证金不足时提出申请;
    (五)对交易策略方案、交易结果、结算报表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六)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核算并及时反馈期货交易情况。
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
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作为期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
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一)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二)定期审查公司期货领导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
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三)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交易
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业务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拟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至少应包括交易种类、标的数量、套期保值额度、头寸
浮亏止损限额、市场分析和风险对策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达
到《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
会审批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项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
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流程
    1、期货业务部门拟定交易策略,提交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2、交易策略审批通过后转期货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3、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操作;
    4、 风险管理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审批、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向期
货领导小组报告。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主要根据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项目之
间的内容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一致性、时间上的一致性等进行判断分析。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
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资金控制,用于交易的
资金应符合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转账,不得采用现
钞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所需资金由期货业务部门在履行内部审
批流程后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
财务部门应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负责资金的统一安排,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要求。
    第十八条 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当依据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进行资金划转或安排符合交割规定的仓单。进入实物交割程序,期货业务部门结合财务
部门按照交易所的交割规则实施交割。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
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关注以下风险点: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三)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
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四)防止出现建仓头寸超出套保额度要求范围的情况;
    (五)境外期货交易防止因中英文理解差异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六)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
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选择境内具有较高资信和服务研发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
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各级子公司法
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二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
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
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处置与管理:
    (一)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风险管控部门、子公司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
组。
    1、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与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批准的内容有差异。
    (二)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时,风险控制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期货
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并要求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部门当日向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
析建议报告。
    1、期货相关品种的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涨跌停;
    2、期货账户累计盈亏超过初始风险保证金;
    3、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4、套保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5、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6、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5、年度套期保值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及时充分讨论和分析风险情况并提出对策。
    (四)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对出险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五)持仓预警和交易止损程序:
    1、期货市场出现价格变化,方向与期货套期保值目标相反,造成套保浮亏 15%以上
的情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应及时预警;
    2、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根据期货、现货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
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
    3、如根据行情变化及资金计划,决定不平仓,则应进入实物交割程序并及时追加
保证金,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期货业务部门应合理规划使用资金,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与财务部门
沟通,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风险控制员,加强有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值交易系统
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套期保值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套期保值合约
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务部门应定期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的意见(如有);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
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
务档案至少保存 15 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其他保密制度。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管理等事项,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
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套期
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
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
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现货经营
品种及规模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报审。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