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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建议函》回复的公告2022-07-26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22-052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建议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洋丰”)于近日收到中证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股东质询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
函[2022]35 号),对公司拟使用自有现金 53,531.80 万元收购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行使股东质询权与建议权。公司收到《股东质
询建议函》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就《股东质询建议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
分析,现说明回复并公告如下:
    问题:根据公司收购竹园沟矿业 100%股权的交易方案以及同致德(北京)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资产
评估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本次评估计算年限为 37.59 年,其中基建期 6 年,生产期 31.59
年。公司公告的采矿许可证上标注的有效期限仅有五年(2022 年 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2
月 25 日)。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以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定采矿有效期的,适用采矿有效期。即矿山
服务年限短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
长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采矿有效期计算。根据标的公司的评估报告
中可以看出矿山服务年限明显长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请问上市公司采矿许可证延期是
否存在风险,延期是否有成本,评估过程中是否考虑了这部分成本。
    公司回复:
       2022 年 4 月 8 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与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湖北省采矿
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22—005),合同约定采矿出让年限为 36 年(含基建期 6
年),出让年限根据《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确定。《采矿许可证》证载有效期限为 5 年,具体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至 2027 年 2 月
25 日。出让合同与许可证存在期限差异的原因是出让合同约定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
益为 20,347.99 万元,首期缴纳 8,347.99 万元,剩余 12,000.00 万元将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各缴纳 6,000.00 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保康竹园沟矿业
有限公司已缴纳首期出让收益 8,347.99 万元,剩余未到期出让收益 12,000.00 万元尚
未支付,待缴清全部出让收益后,采矿权人可办理许可续期,许可续期不会产生新的费
用。
       根据《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其评估计算年限为 36 年(含基建期 6 年),根据《矿
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和收入权益法
评估,该矿山全部资源储量都已计算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目的为股权收购,根据
《开发利用方案》中相关经济参数的设计选取,本次评估计算年限为 37.59 年(含基建
期 6 年),该矿山全部资源储量参与评估计算,与《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评估口径一致。
       综上所述,采矿许可证到期续期不存在障碍,资产评估计算年限的确定过程合理。
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有未到期采矿权出让收益 12,000.00 万元未支付,由于本次无形资产
评估范围为采矿权完整权利价值,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增加未付采矿权
出让收益 12,000.00 万元。评估机构已考虑未付出让收益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