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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27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2-053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 7 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0 人,代表股份 869,589,57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6.6592%。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679,438,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8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6 人,代表股份
    190,151,1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76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33 人,代表股份
    194,138,1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8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1. 审议《关于现金收购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673,731,912 股有表决权股份回避表决,本
    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95,857,663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95,857,663   195,498,563    99.8167%    359,100      0.1833%      0          0%


其中:与会中小
                 194,138,193   193,779,093    99.8150%    359,100      0.1850%      0          0%
    投资者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7 月 9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
    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庄永宏律师、赵宝华律师
         2.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