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000909 证券简称:数源科技 公告编号:2019-18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数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于 2019年 4月 15日
召 开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议 案 》。公 司 根 据 财 政 部 的 最 新 规 定 对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相 应 变 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 财 务 报 表 格 式 调 整 的 会 计 政 策
为 解 决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在 企 业 财 务 报 告 编 制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规
范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 财 政 部 于 2018年 6月 15日
发 布 了《 关 于 修 订 印 发 2018年 度 一 般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格 式 的 通 知 》( 财
会 [2018]15号 ),要 求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非 金 融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通 知 要 求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公 司 根 据 上 述 财 会〔 2018〕15 号
文件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2、 新 金 融 工 具 准 则 的 会 计 政 策
财 政 部 于 2017年 修 订 发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号 —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3号 — —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4号 — — 套 期 会 计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号 — —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并 要 求 境 内 上 市 的 企 业 自 2019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新 金 融 工 具
相关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公 司 执 行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基 本 准 则 》和 各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 财 务 报 表 格 式 调 整 的 会 计 政 策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后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格 式 按 照 财 政 部 于 2018年 6
月 15日 发 布 的《 关 于 修 订 印 发 2018 年 度 一 般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格 式 的 通
知 》 ( 财 会 〔 2018〕 15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2、 新 金 融 工 具 准 则 的 会 计 政 策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后 , 公 司 自 2019年 1月 1日 起 , 按 照 财 政 部 于
2017年 印 发 修 订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号 —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3号 — —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4
号 — — 套 期 会 计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号 — —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相 关
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除 上 述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外 ,其 他 未 变 更 部 分 ,仍 按 照 财 政 部 前 期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 基 本 准 则 》和 各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两项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均 依 据 财 政 部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起 始 日 开 始 执 行 上 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其
中 , 新 金 融 准 则 的 会 计 政 策 公 司 于 2019 年 1月 1日 起 执 行 。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订 印 发 2018年 度 一 般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格 式 的 通
知 》( 财 会 〔 2018〕 15号 )的 要 求 ,公 司 调 整 以 下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列
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 将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原 “ 应 收 票 据 ” 和 “ 应 收 账 款 ” 项 目 归 并 至
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 将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原 “ 应 收 利 息 ” 、 “ 应 收 股 利 ” 和 “ 其 他 应
收款”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 将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原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 和 “ 固 定 资 产 ” 项 目 归
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 将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原 “ 工 程 物 资 ” 和 “ 在 建 工 程 ” 项 目 归 并 至
“在建工程”项目;
5、 将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原 “ 应 付 票 据 ” 和 “ 应 付 账 款 ” 项 目 归 并 至
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 将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原 “ 应 付 利 息 ” 、 “ 应 付 股 利 ” 和 “ 其 他 应
付款”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 将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原 “ 专 项 应 付 款 ” 和 “ 长 期 应 付 款 ” 项 目 归
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 资 产 负 债 表 “ 持 有 待 售 资 产 ” 行 项 目 及 “ 持 有 待 售 负 债 ” 行
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9、在 利 润 表 中 新 增 “ 研 发 费 用 ” 项 目 ,将 原 利 润 表 “ 管 理 费 用 ”
中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10、在 利 润 表 中 “ 财 务 费 用 ” 项 目 下 新 增 “ 利 息 费 用 ” 和 “ 利 息
收入”明细项目。
11、“ 其 他 收 益 ” 、“ 资 产 处 置 收 益 ” 、“ 营 业 外 收 入 ” 行 项 目 、
“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12、“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3、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主 要 落 实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号 — — 职
工 薪 酬 〉应 用 指 南 》对 于 在 权 益 范 围 内 转 移 “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时增设项目的要求新增“设定受益
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除 上 述 项 目 变 动 影 响 外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不 涉 及 对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的 追 溯 调 整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的 变 更 ,仅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科 目 列
示 产 生 影 响 ,不 会 对 当 期 和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之 前 公 司 总 资 产 、负 债
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财 政 部 新 修 订 的 金 融 工 具 相 关 准 则 、新 修 订 的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 以 企 业 持 有 金 融 资 产 的 “ 业 务 模 式 ” 和 “ 金 融 资 产 合 同 现 金
流 量 特 征 ” 作 为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的 判 断 依 据 ,将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为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
类;
2、 将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会 计 处 理 由 “ 已 发 生 损 失 法 ” 修 改 为 “ 预 期
损 失 法 ” ,要 求 考 虑 金 融 资 产 未 来 预 期 信 用 损 失 情 况 ,从 而 更 加 及 时 、
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 调 整 非 交 易 性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会 计 处 理 , 允 许 企 业 将 非 交 易
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进 行 处 理 ,但 该 指 定 不 可 撤 销 ,且 在 处 置 时 不 得 将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 进 一 步 明 确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判 断 原 则 及 其 会 计 处 理 ;
5、 套 期 会 计 准 则 更 加 强 调 套 期 会 计 与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的 有 机
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 据 新 旧 准 则 衔 接 规 定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分 类
和 计 量 ,涉 及 前 期 比 较 财 务 报 表 数 据 与 本 准 则 要 求 不 一 致 的 ,无 需 调
整 。金 融 工 具 原 账 面 价 值 和 在 本 准 则 实 施 日 的 新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应当计入本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 收 益 。因 此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不 影 响 公 司 2018 年 度 相 关 财 务 指
标 。公 司 将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新 金 融 工 具 准 则 ,自 2019
年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4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