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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亚科技:对外担保公告2010-05-05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0---018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 年第二次临

    时会议于2010 年5 月5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下属控股子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相关议案。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单位 与本公司关系 贷款银行 担保金额(包括综

    合授信额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 5,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限公司丹阳支行 8,98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8,000

    大亚木业(黑龙江)

    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绥芬河支行 9,000

    大亚木业(福建)有

    限公司

    本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分行 5,000

    合计 —— —— 35,980

    注:上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银行核准额度为

    准。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和期限,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担保中,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和大亚木业(黑龙江)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没有提供反担保。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持股75%的控

    股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其中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云莱(BVI)国际公司持有其25%的股权,大亚科技集团2

    有限公司持有其14%的股权,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上述

    股东未提供等比例担保。但本公司已要求其股东提供反担保措施。

    董事会审议以上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详见《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201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述担保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公司为子公司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的担保,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授权董事长

    签署相关文件。对于子公司在上述额度以外要求公司提供的担保,需根据情况另

    行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点:江苏丹阳开发区大亚木

    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兴康;公司注册资本:45,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

    围:各类木地板、家具、板材、装饰材料的制造、加工、销售,林木种植,木材

    加工,地板、家具的安装、仓储服务等业务。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大亚木业(黑龙江)有限公司

    大亚木业(黑龙江)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点:绥芬河市南

    绥公路西侧南沟木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红兵;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

    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高档装饰人造板等。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09 年12 月31 日

    (已经审计)

    2010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2,438 6,4126

    项目

    2009 年12 月31 日

    (已经审计)

    2010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9,657 179,130

    负债总额 91,046 98,429

    净资产 78,611 80,701

    营业收入 236,967 41,175

    利润总额 16,902 2,661

    净利润 12,701 2,0573

    负债总额 53,074 54,677

    净资产 9,364 9,449

    营业收入 11,062 3,144

    利润总额 -6,475 86

    净利润 -6,475 86

    (三)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

    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下

    属的控股子公司。注册地点:沙县三明市金沙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兴康;

    公司注册资本:2,200 万美元;其中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占51%,云莱(BVI)

    国际公司占25%,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占14%,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占

    10%;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刨花板及刨花板深加工产品、地板、家具、木制品、人

    造林;技术、货物进出口等。

    产权关系图如下:

    75% 25%

    51% 25% 14% 1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09 年12 月31 日

    (已经审计)

    2010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2,166 67,658

    负债总额 50,444 46,192

    净资产 21,722 21,466

    营业收入 65,095 7,945

    利润总额 4,328 256

    净利润 4,328 256

    大亚人造板集

    团有限公司

    云莱(BVI)

    国际公司

    大亚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鞋帽进

    出口集团公司

    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晟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4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鉴于上述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将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

    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和期限,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的股东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云莱(BVI)国际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

    鉴于乙方为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云莱(BVI)国际公司持有

    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25%的股权,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亚木业

    (福建)有限公司14%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提供5,000万元(大写:

    伍仟万元)贷款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的最高额反

    担保措施。

    第二条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

    1)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以其在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

    3)乙方自愿为从甲方为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

    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保证)合同》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

    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

    任。最高额债权为5,000万元。

    4)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可申请循环使用反担

    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5)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第一笔保证5

    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等

    额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三条 如甲方对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到期解除,或因其

    他原因解除,甲方未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受到任何损失的,则本反担保协议自动

    终止。

    第四条 反担保期限

    本反担保的期限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招致担保损失之日起一年。如果融

    资协议或约定中规定分期还款的,并且相应银行分期追究甲方担保责任的,上述

    期限亦应分期计算。

    四、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目前已成立专门的资金部,加强资金管理和资金实时监控,对被担保单

    位的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公司实时掌握该公司的资金使用情

    况、担保风险情况,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

    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主营“圣象”地板的销

    售,“圣象”地板为中国地板行业第一品牌,品牌价值已达到78.15 亿元,目前,

    该公司拥有2628 家品牌专卖店,资产质量稳定,经营状况良好,行业发展前景广

    阔,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为该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亚木业(黑龙江)有限公司主营人造板

    的生产和销售,目前该公司生产的“大亚”牌人造板的销售已占领了东北地区市

    场,该公司虽资产负债率较高,但随着该公司扭亏为盈,盈利能力将逐步增强,

    公司资产质量将处于良好状态,并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此外,人造板行业发展

    前景广阔,对该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认为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刨花板,产品质量

    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大亚”牌刨花板的销售占同行业第一,发展前景广阔,6

    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对该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风险可控。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贷款主要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对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

    信状况及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0,000 万元,占公司

    200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24%,没有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 一0 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