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大亚科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21  

						大亚科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1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接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10年4月18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0年5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于2010

    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阎桂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大亚科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2 -

    经查验,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

    议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4,892,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1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部分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授权委托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进行投票。

    经查,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4、《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预计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度

    审计工作的总结》;大亚科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3 -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改<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第6项、第7项议案采取分项表决的形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大

    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对第7项议案关联子议案表决时予以回避,第9项议案以特

    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经本律师查验,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

    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

    情形。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大亚科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4 -

    (此页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

    阚 赢

    2010年5月21日

    地 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26 号,邮编:210024

    电 话: 025-83304480 86631336

    电子信箱: partners@ct-partners.com.cn

    网 址: http://www.ct-partner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