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10月)2011-10-25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苏证监公司字[2011]383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信息披露以及内幕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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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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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十八)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事项的
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咨询
服务、业务往来、调研、数据报送等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
人员等;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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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
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
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
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登记管理、资料存档及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知情人知情信息登记要严格遵循一事一记的方式进行备案
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姓名、所属单位、与本公司关系、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获取内幕信息具体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等内容。确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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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信息的完整准确,无法填写项目须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建立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
一整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
管局报送上一季度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如发生内幕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
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相关登记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
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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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备案表
公司简称:大亚科技 公司代码:000910 内幕信息事项(注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备时间: ____年___月__日
内幕知情人
序号 所属单位 与本公司关系 证件号码 证券帐户 获取内幕信息具体时间 具体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
注 2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
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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