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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11月)2011-11-21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
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1]59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信息披露以及内幕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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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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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
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

                                   3
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
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各
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述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在获取
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将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告知有关人
员。


                     第四章   登记管理、资料存档及报备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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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
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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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
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
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6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序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号码      信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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