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科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3-15
大亚科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2 年 2 月 25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阎桂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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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70,427,37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27%。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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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彭 俊
皇甫京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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