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科技:2010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2013-01-21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证券代码:000910 公告编号:2013-004
债券代码:112020 债券简称:10 大亚债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0 年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3 年付息债
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1 月 28 日。凡在 2013 年 1 月 28 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根据其在 2013 年 1 月 28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2013 年 1 月 2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2010 年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将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支付 2012 年 1 月 29
日至 2013 年 1 月 28 日的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大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 年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 大亚债
3、债券代码:112020
4、发行总额:人民币 7.7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第 3 年末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5.5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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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0 年 1 月 29 日。公司债券的
利息自起息日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2011 年至 2015 年间每年的 1 月 29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 2015 年 1
月 29 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9、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0 年 1 月 29 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
月 2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1 年起每年 1 月 2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3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 年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为 5.5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55 元(含税)。扣税
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
业(包括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9.5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3 年 1 月 28 日;
2、除息日:2013 年 1 月 29 日;
3、付息日:2013 年 1 月 29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3 年 1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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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部分)。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
派息款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
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公司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康
办公地址:江苏省丹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 95 号
联系人: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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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1-86921525
传真:0511-86981234
邮政编码:212300
2、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1901 室
联系人:王辰、叶露
联系电话:021-22167059、021-22169148
传真:021-2216983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22 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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