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就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详细阅读了公司提 供的相关财务资料,核查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总股本 52,75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0,550,000.00 元。本年度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广大股东的投资 回馈,切合公司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而导致可能存在 的风险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详细 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料, 核查了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我公司 2012 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独 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担任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 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 [2012]462 号)、《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就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 认真的审阅,详细核查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公司重点 关注的控制活动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修订、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以公 司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 的、完整严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内部控制事项而导致可能 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会审议 2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了 各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后,现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日常关联交易而导致 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宜。 五、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 会审议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 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 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 六、关于字号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字号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 会审议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 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 3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可 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字号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 七、关于公司 2013 年对外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核查了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各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现就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公允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公 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中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其贷款 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 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行为是因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 的实际做出的,且上述被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所处行业发展广阔,并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银行信誉很好。我们认 为上述担保行为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2、我们认为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 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合法合规。其中,公司审议为关联方担保 时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要求关联股东大亚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回避,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切实地保护了中小 股东的利益,程序合法合规。 3、上述担保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为控股子 公司担保时要求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为关联方担保时,要求关联方提供了反担保措施(包括房地产、无形 资产质押反担保),切实有效地抑制了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4 八、关于增补陈从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3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并现场检查了董 事候选人陈从公先生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验、违法违规情 况,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候选人陈从公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没有 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可能存在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增补陈从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 九、对公司201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 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公司 3 名独立董事 (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出具专项说明和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 单位:万元 审议批准的 实际发生日期(协 实际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担保额度 议签署日) 金额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000 2012 年 05 月 24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5 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 4,000 2012 年 09 月 17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 4,000 2012 年 09 月 17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5,000 2012 年 08 月 31 日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5,000 2012 年 08 月 24 日 3,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5,000 2011 年 05 月 27 日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2 年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5,000 2012 年 05 月 24 日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4,635 2012 年 05 月 29 日 4,635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 17,000 2012 年 06 月 28 日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9 个月 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5,000 2012 年 05 月 24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 1,500 2012 年 05 月 26 日 1,5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 2,000 2012 年 10 月 29 日 2,000 连带责任保证 3 年 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9,000 2012 年 09 月 08 日 9,000 连带责任保证 2 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8,000 2012 年 09 月 17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2012 年 12 月 11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 21,000 2012 年 08 月 27 日 20,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8,000 2011 年 06 月 28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2 年 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4,000 2011 年 06 月 05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2 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8,980 2010 年 07 月 07 日 8,980 连带责任保证 3 年 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 9,200 2010 年 07 月 11 日 9,200 连带责任保证 3.5 年 注:上述担保没有发生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及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报告期对外担保发生额为 24,0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9,000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7%。 3、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及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报告期对外担保发生额为 91,135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26,315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3.44%。 (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并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 2、本公司已制定《担保管理办法》以及《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等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已分别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2012 年 5 月 19 日在《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公告, 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4、本公司没有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十、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交所《关于 做好上市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2]462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就核查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 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 二 0 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