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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亚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04-15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就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详细阅读了公司提
供的相关财务资料,核查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总股本 52,75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0,550,000.00 元。本年度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广大股东的投资
回馈,切合公司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而导致可能存在
的风险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详细
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料,
核查了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我公司 2012 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独
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担任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
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
[2012]462 号)、《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就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
认真的审阅,详细核查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对公司重点
关注的控制活动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修订、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以公
司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
的、完整严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内部控制事项而导致可能
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会审议
                               2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了
各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后,现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日常关联交易而导致
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宜。
    五、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
会审议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
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
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
    六、关于字号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就字号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
会审议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
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
                              3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可
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字号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
    七、关于公司 2013 年对外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核查了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各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现就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公允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公
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中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其贷款
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
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行为是因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
的实际做出的,且上述被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所处行业发展广阔,并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银行信誉很好。我们认
为上述担保行为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2、我们认为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
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合法合规。其中,公司审议为关联方担保
时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要求关联股东大亚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回避,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切实地保护了中小
股东的利益,程序合法合规。
    3、上述担保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为控股子
公司担保时要求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为关联方担保时,要求关联方提供了反担保措施(包括房地产、无形
资产质押反担保),切实有效地抑制了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4
     八、关于增补陈从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3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并现场检查了董
事候选人陈从公先生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验、违法违规情
况,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候选人陈从公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没有
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可能存在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增补陈从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
     九、对公司201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
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公司 3 名独立董事
(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出具专项说明和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
                                                                      单位:万元
                       审议批准的 实际发生日期(协 实际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担保额度   议签署日)       金额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000 2012 年 05 月 24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5
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        4,000 2012 年 09 月 17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        4,000 2012 年 09 月 17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5,000 2012 年 08 月 31 日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5,000 2012 年 08 月 24 日    3,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5,000 2011 年 05 月 27 日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2 年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5,000 2012 年 05 月 24 日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4,635 2012 年 05 月 29 日    4,635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   17,000 2012 年 06 月 28 日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9 个月
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5,000 2012 年 05 月 24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        1,500 2012 年 05 月 26 日    1,5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江苏宏耐木业有限公司        2,000 2012 年 10 月 29 日    2,000 连带责任保证 3 年
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9,000 2012 年 09 月 08 日    9,000 连带责任保证 2 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8,000 2012 年 09 月 17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2012 年 12 月 11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   21,000 2012 年 08 月 27 日   20,000 连带责任保证 1 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8,000 2011 年 06 月 28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2 年
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4,000 2011 年 06 月 05 日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2 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8,980 2010 年 07 月 07 日    8,980 连带责任保证 3 年
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    9,200 2010 年 07 月 11 日    9,200 连带责任保证 3.5 年

    注:上述担保没有发生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及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报告期对外担保发生额为 24,0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9,000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7%。
     3、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及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报告期对外担保发生额为 91,135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26,315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3.44%。
     (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并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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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公司已制定《担保管理办法》以及《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等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已分别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2012 年 5 月 19 日在《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公告,
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4、本公司没有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十、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交所《关于
做好上市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2]462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
永、张小宁)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就核查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
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


                                    二 0 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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