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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亚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5-03-24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二、原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章程其他各条款维持不变。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