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大亚科技: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公告2015-03-24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3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3月21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
象集团”)分别与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雅木门”)、江苏美诗
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诗家居”)、镇江大亚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大亚家居”)在江苏省丹阳市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合雅木门、美
诗家居和大亚家居在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圣象集团的“圣象”
牌注册商标(包括“圣象”、“POWER DEKOR”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并
按使用该授权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1%计收商标许可使用费。
    2、合雅木门、美诗家居和大亚家居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下属的控股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议案。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
关联董事陈兴康先生、马云东先生均已回避,其余7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获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将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书和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大亚木业园,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仲宏年,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
币,税务登记证号码:321181676366002,主营业务为防火门、木质门窗、木
                                   1
质门窗套及其木制品、木质门窗配套用五金件的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等。主要
股东为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
    2014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2,836万元,净利润3,992万元,截止2014
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33,253万元(未经审计)。
    2、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合雅木门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 25,136.72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7.65%。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大亚木
业工业园,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东,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税务登记证号码:321181692139782,主营业务为柜体、移门、
板式家具制造、销售、安装,五金件销售等。主要股东为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和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
    2014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144万元,净利润3,952万元,截止2014
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19,288万元(未经审计)。
    2、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大
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 25,136.72 万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7.65%。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规定
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镇江大亚家居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镇江大亚家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句容经济开发区新 122
省道以北(黄梅段)黄梅立交以东 200 米处,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
代 表 人 : 周 英 学 , 注 册 资 本 :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码 :
321123302070194,主营业务为厨房设备、家具销售等。主要股东为大亚科技
江苏有限公司和冯小虎。
    2014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40万元,净利润-248万元,截止2014年
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752万元(未经审计)。
    2、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2
    镇江大亚家居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 25,136.72 万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47.65%。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
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圣象集团许可合雅木门、美诗家居、大亚家居在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
经营活动中使用圣象集团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圣象”牌商标(包括“圣象”、
“POWER DEKOR”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1、甲方同意许可乙方使用由其登记注册的“圣象”商标。使用商品类别为
第 19 类,许可使用的区域为中国。
    2、乙方被许可使用甲方的商标系非独占性许可使用,甲方仍有权许可本协
议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商标。除销售产品的卖场终端的设计、装修、宣
传外,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更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商标使用许
可权转让、抵押、出租、出售给其他人。
    3、本协议项下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1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使用“圣象”
品牌产品的销售额的 0.1%向甲方支付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费。
    5、乙方保证其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维护使用“圣象”商标的信誉。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的控股股东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乙方)签
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1、甲方同意许可乙方使用由其登记注册的“圣象”商标。使用商品类别为
第 19 类,许可使用的区域为中国。
    2、乙方被许可使用甲方的商标系非独占性许可使用,甲方仍有权许可本协
议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商标。除销售产品的卖场终端的设计、装修、宣
传外,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更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商标使用许
可权转让、抵押、出租、出售给其他人。
                                   3
    3、本协议项下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1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使用“圣象”
品牌产品的销售额的 0.1%向甲方支付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费。
    5、乙方保证其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维护使用“圣象”商标的信誉。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的控股股东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镇江大亚家居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1、甲方同意许可乙方使用由其登记注册的“圣象”商标。使用商品类别为
第 19 类,许可使用的区域为中国。
    2、乙方被许可使用甲方的商标系非独占性许可使用,甲方仍有权许可本协
议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商标。除销售产品的卖场终端的设计、装修、宣
传外,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更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商标使用许
可权转让、抵押、出租、出售给其他人。
    3、本协议项下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1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使用“圣象”
品牌产品的销售额的 0.1%向甲方支付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费。
    5、乙方保证其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维护使用“圣象”商标的信誉。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的控股股东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关联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没有
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合雅木门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401.65万元。
    2、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美诗家居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10.24万元。
    3、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大亚家居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
万元。
                                   4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
资料,认为:本次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关联交易的有关法律规
定。
    2、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就商标使
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会审议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详
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了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
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宜。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