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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亚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协议》的公告2015-03-24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6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签订
             《企业租赁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
造板集团”)拟租赁经营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易木业”),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了《企业租赁经营协议》,根据该协议人造板集团
每年需向盛易木业支付租赁费2500万元人民币。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5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本公司持股75%的控股子公司人造板集团拟租赁经营盛易木业,双方协
商达成一致,于2015年3月21日签署了《企业租赁经营协议》,根据该协议人造
板集团每年需向盛易木业支付租赁费2500万元人民币。该协议经2015年3月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不属
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承租方: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丹阳开发区大亚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


                                   1
    注册资本:3,480 万美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21181400001754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中、高密度人造板
    (2)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5%

             晟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25%
    2、出租方: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博罗县杨侨镇十二岭
    法定代表人:黄灿培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2000008322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刨花板、纤维板;收购:枝丫材;货物进出口等
    (2)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姚锦柱                            28.9%
                     黄灿培                            23.9%
                     杨闰华                             19%
                     姚锦洪                            13.2%
                     谢银添                              5%
                     黎志军                             10%
    3、盛易木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协议在租赁经营期限内,人造板集团全面负责盛易木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或业务)、收益。
    2、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盛易木业总资产 25,567 万元,净资产-382
万元,应收账款 571 万元,201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780 万元。
    3、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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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惠州市盛易木业有限公司
   1、租赁期限
   本协议项下甲方对盛易木业的租赁经营期限为 3 年,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共计叁年。
   2、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预期在 2015 年 4 月 1 日前完成交接,由 2015 年 4 月 1 日开始计租。
    (2)每年租金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2500 万元),每年分十二个月
均额支付给乙方,即甲方按每月租金人民币贰佰零捌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叁
分(¥2083333.33 元)支付给乙方;
    (3)甲方在每月 15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乙方在收到租金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接管盛易木业,有权以大亚人造板集团名义开展
合法对外经营活动,按盛易木业注册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
    (2)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实施盛易木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3)应当妥善保管乙方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租赁经营期满后按照本协
议约定移交乙方。
    (4)租赁经营期间,依法经营,按照工商、税务等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依法
纳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严格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并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甲方租赁经
营期间内所涉税费、员工工资福利、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盛易木业名义贷款、提供担保,不得以出
租、出借、赠与、转让、质押、抵押等任何方式处分租赁资产。不得以盛易木业
租赁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向银行、非银行机构、民间团体或个人借贷,
或以其他方式对盛易木业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7)甲方指定业务联系人,对乙方配合事宜签字确认,如甲方指定人员变
更的,须书面通知乙方。
    (8)租赁经营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厂房等建筑物及配套设施、
厂区道路、给排水、用电等设施、车辆、以及办公室用品等等,由甲方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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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保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盛易木业固定资产损毁的,由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但正常磨损的除外。
    (9)租赁经营期间,盛易木业因经营所产生的各类事故、法律责任、权利
义务等等,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对盛易木业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支配和使用租金。
       (2)有权对甲方的租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整
改意见。
    (3)租赁期满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甲方的租赁经营活动进行审计、评估等。
    (4)负责办理本协议下盛易木业租赁事宜的审批手续,确保甲方租赁经营
合法、有效。
    (5)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组织、协调有关租赁经营工作。
       (6)乙方指定业务联系人,对甲方的配合事宜签字确认,如乙方指定人员
变更的,须书面通知甲方。该业务联系人及其辅助人员有权常驻盛易木业,但不
得非法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盛易木业办公楼四楼留二间房
给乙方业务联系人及其辅助人员入住。
    (7)乙方协助甲方处理租赁期间盛易木业非生产经营性的公关事务,费用
由甲方承担。在盛易木业交接前,如因生产、工商、消防、环保验收等工厂项目
行政许可事项因素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乙方须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
后果,否则甲方有权因此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盛易木业交接后,
如因在租赁经营期间,生产、工商、消防、环保验收等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
化需要变更或重新办理的,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责任,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对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
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前述商业秘密公开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
露。
    (2)上述保密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有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时止。
    6、附则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由甲乙双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才有效,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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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3)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
何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正式生
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涉及租赁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臵、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产生关联交
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盛易木业原有经营团队缺乏人造板生产、经营、技术等行业经验,自投
产以来产能发挥、产品质量、市场销售等方面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经营效益不佳。
基于此,该企业愿与大亚人造板合作,由大亚人造板对其实施整体租赁经营。大
亚人造板利用生产、经营、技术等行业优势,植入大亚品牌,充分发挥大亚人造
板的产品系列的整体优势,实现一定的收益。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企业租赁经营协议》。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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