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吴谷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形,吴谷 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 2、聘任吴谷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吴谷华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素养和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相 关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吴谷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 书职务。 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 二 0 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