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科技: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6-06-29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大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
查,认为: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所述的下列情
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直系近亲属;亦无公司监事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
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