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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亚科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9-28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8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 年 9 月 27 日(周二)下午 2:00。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
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下午 3:00,结束
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7 日下午 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齐梁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晓龙先生因其他公务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由董事吴谷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5 人,代表股

                                       1
份 290,170,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6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58,910,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80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72 人,代表股份 31,260,1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
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165,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4%;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8,465,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0%;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68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1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4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7,980,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0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名称变更工商登记相关事
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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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289,680,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1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4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7,980,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0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亮、胡罗曼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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