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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亚圣象: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19  

						 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圣象       公告编号:2017---019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 年 4 月 18 日(周二)下午 2:00。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8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

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7 日下午 3:00,结束

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8 日下午 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齐梁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晓龙先生因其他公务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由董事吴谷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1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0 人,代表股

份 316,380,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0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58,456,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94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65 人,代表股份 57,924,5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

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16,380,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4,030,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16,380,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4,030,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16,380,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4,030,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16,380,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4,030,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6,267,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3%;反对 1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3,917,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4%;反对 1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6,380,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4,030,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 年

度审计工作的总结

    表决情况:同意 316,380,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4,030,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了该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本公司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25,2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意 316,267,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3%;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3,917,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5%。



                                     4
       2、本公司为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15,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同意 316,267,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3%;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3,917,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5%。

       3、本公司为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4,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续保

     同意 316,267,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3%;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3,917,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5%。

       4、本公司为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0,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同意 63,501,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

反对 567,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3%;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关联股东大

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 252,200,800 股,对该议案予以了回避表

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3,35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01%;反对 567,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5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4%;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5%。

     5、本公司为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 16,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同意 63,501,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

反对 567,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3%;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关联股东大

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 252,200,800 股,对该议案予以了回避表

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3,35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01%;反对 567,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4%;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5%。

     6、本公司为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8,4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同意 63,501,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6%;

反对 567,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3%;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关联股东大

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 252,200,800 股,对该议案予以了回避表

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3,35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01%;反对 567,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4%;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6,380,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4,030,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亮、胡罗曼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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