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圣象: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3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根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80元/股调整为6.67元/股,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经核查,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3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2人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已不满足解锁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合计8.7万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3、我们认为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的,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1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根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44元/股调整为11.31元/股,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经核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7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2人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已不满足解锁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合计60万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3、我们认为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是依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的,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
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
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
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
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
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段亚林、黄兵兵、张立海
2019 年 12 月 1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