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东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提名陈建军先生及陈钢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提名股东为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等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段亚林、黄兵兵、张立海 2019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