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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圣象:大亚圣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沟通与披露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3-29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沟通与披露制度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的信息沟通与披露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
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
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
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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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
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披露。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
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
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
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沟通与披露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
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应向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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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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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
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
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
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等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行使股东权利如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的,在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前,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应及时答复公司问询,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
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
证监会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
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
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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