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10月)2014-10-18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4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
高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
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第四十一条及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 资
产 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
17、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18、审议批准为关联人(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
19、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 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 述 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将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即 8 人或者独立董事少于 2 人;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含 10%)以上的股东书
2
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股份数计算。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西南宁市国凯大道 9 号公司本部。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 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3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 独 或 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 事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 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 广
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 一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 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 三 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 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 前 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4
股 东 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十 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
由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
式 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 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5
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 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 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6
第二 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 托 人为法人的,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 十 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 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 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 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 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 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 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7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 十 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
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 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 东 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 东 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8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5、激励计划;
6、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7、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 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 东 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 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 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9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表决前向股东大会会议主
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
第三 十 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每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
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五以
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书面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
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 事 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每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
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五以
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书面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
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所持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董事、监事选举以应当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当选为董事、监事。另外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
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
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10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 十 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11
第五 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公告事宜
第 五 十五条 大会结束后当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
规定将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 深圳证券交
易 所, 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一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 ,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
“少于”等,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
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六 十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