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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糖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5-20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南宁糖业                公告编号:2015-38
债券代码:112109             债券简称:ST南糖债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发出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并按规定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丁润声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开
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至 201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9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 10 号公司总部 6 楼
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已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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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1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38,437,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8.29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38,148,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8.196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 4 人,代表股份 28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008%。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138,238,6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弃权 15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69,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54%;
    反对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4%;
    弃权 1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2%。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 2014 年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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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
    同意 138,238,6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69,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46%。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三)公司监事会 2014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38,238,6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69,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46%。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四)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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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38,238,6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69,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46%。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五)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公司 2014 年末不进行利润分配。
    表决情况:
    同意 138,238,6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69,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46%。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六)关于公司续聘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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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38,238,6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69,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5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46%。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七)关于变更营业执照公司住所、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8,396,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27,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5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4%。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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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律师姓名:梁定君、高红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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