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南宁糖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6-04-01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Postal Address:4th Floor of Tower 2,No.16 Xisihuanzhong Roa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39

                   电话(Tel):+86(10)88219191

                   传真(Fax):+86(10)88210558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45010002 号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糖业”)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
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南宁糖业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
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
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南宁糖业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1
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南宁糖业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益浩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欧勇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