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独立董事关于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署的《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合同》的独立意见2016-10-14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署的《关于广西
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合同》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7 月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环江远丰”)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
诉讼文件,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糖业”)作
为原告起诉方镇河、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方投资”)、
环江远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获受理。
根据上述诉讼材料,公司获知,2012年10月20日,湛江中糖糖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中糖”)与方镇河签署《关于广西德保华
宏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方镇河收购湛江中糖所持华宏糖业52%股权事宜。2016年8月25
日该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2016年9月2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当
庭向环江远丰送达了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由湛江中糖、富方投资、方镇河与环江远丰于2015
年1月1日签订于湛江市,为湛江中糖、方镇河与环江远丰2012年10
月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 2012 年 10 月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截止 2015 年
1 月 1 日,各方确认富方投资和方镇河欠湛江中糖货款 14,877 万元
和股权转让款 5,783 万元,两项共计 20,660 万元。
2、富方投资承诺在 2015 年 5 月 1 日前向湛江中糖还款 1 亿元并
按约支付利息;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向湛江中糖还款 1.066 亿元并
按约支付利息。
3、《补充合同》“鉴于”部分说明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方镇河、
富方投资继续承包华宏糖业。
4、《补充合同》“鉴于”部分说明环江远丰作为富方投资履行《补
充合同》的担保方,第 1.4 条约定超期一个月富方投资不能按照约定
的日期还款、付息,则方镇河、环江远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对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所
签署的《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合同》补充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环江远丰聘请的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我们认为,2015
年 1 月 1 日,环江远丰与湛江中糖、富方投资、方镇河签署了《补充
合同》,细化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环江
远丰为股权受让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代理律师、公司、环江远丰、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不构
成对诉讼结果的任何保证、承诺,具体结果应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
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广西环江远丰糖
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署的《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补充合同》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许春明 张雄斌
梁戈夫 孙卫东
201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