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16年10月)2016-10-27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境
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套期保值”)的管理,有效
防范风险,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以规避公
司生产的白砂糖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从事白砂糖期货合约交易,进行有效
的库存管理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
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的标准
化合约。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以生产经营和现货实际需求为依据,
以规避白砂糖价格波动风险、加强库存管理为目的,并注重风险防范、保证
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条 公司只开展基于自身现货业务的套期保值, 不接受其它任何单
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进行投机交易。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
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五条 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
者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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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货领导
小组”) 开展相关套期保值业务。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
分管经营的公司领导、证券部负责人、内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经营
部负责人等。
期货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相关制度,组织贯彻实施期货业务工作计划。期
货领导小组下设交易小组、结算小组、风控小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完成
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和健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适应实际运作和内部控制的
需要。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额度在人民币 1 亿元/次以内的 (含保证
金) ,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根据公司有关内控制
度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第十条 签约授权 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期货经纪公
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由套期保值交易小组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由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十一条 交易授权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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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
额、 交易的程序和报告。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签署, 被授权人员
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
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
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公司应保持授权的不同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
互制约。
第四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流程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交易小组根据产销情况、期现市场价格及库存等具
体情况,拟订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报经公司期货领导
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
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平仓方式、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
损额度等。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小组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方可
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员根据分管领导指令,填写《付款申请单》审批后,交
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收款通知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
相关帐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
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四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从期货经纪
公司获取并打印日账单,同时对照期货经纪公司寄送的加盖结算章的每日和
每月结算单,打印并传递给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立即
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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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 经财务部门
相关主管签字同意,方可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
证金余额。
第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小组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风控管
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
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或者期转现了结期货头寸,套期保值
交易小组向期货领导小组提出操作计划,获批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交割或者
期转现操作。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按现已执行的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与国家颁布的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涉及税务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
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 总资金额度
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合理范围
之内。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内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
务操作。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风险
容忍度等,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第二十二条 实行套期保值业务及风险报告制度。交易员、核算员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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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期货领导小组、期货风控小组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
寸情况、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
情况。期货风控小组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套期保值交
易小组每月(季)汇总当月(季)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
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等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公司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所需上报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期货风控小组每季度报告制度。 期货风控小组应
于每季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提交相
关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使用及效果、
风险分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的评价和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专项报告制度。当市场价
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交易小组
和期货风控小组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
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
险事件,套期保值交易小组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提
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
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
加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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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
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
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
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选择期货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妥善选择交易
合约月份、交割期等,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合约之间
的基差变化,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
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任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
作人员,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
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
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
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
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一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
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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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
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八章 档案及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套期保值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
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5 年,套期保值业务
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5 年。
第三十四条 实行套期保值业务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
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
由期货领导小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证券部负责向深交所办
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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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
风险管理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
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
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
露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信息, 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
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视同公司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应
根据本文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报审。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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