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1-0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6)第 513-5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岳秋莎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6年10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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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日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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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1日(星期二)下午14点50分在
2012 10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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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丁润声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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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2016年10月26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共2人,代表股份137,064,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93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22,758,97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7.0226%。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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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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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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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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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关于确认控股子公司环江远丰所签署的《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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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合同》的议案
同意159,510,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2%;反
对312,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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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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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