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Office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 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 +86(10)88091199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7】45010003 号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糖业公司”)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 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南宁糖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南宁糖业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1 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南宁糖业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南宁 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 年 4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24 号文《关于核 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3,744.0937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3.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0,732.4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189.7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7,542.73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2 日,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5010002 号)。2016 年 1-12 月已使用募集资金 9,955.88 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38,934.06 万元,2016 年末募集资金余额为 8,719.68 万元,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其中包括募集资金 专户银行累计存款利息收入 111.01 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公司为募集资金项目分别设立了四个专户,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各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存储余额(万元) 存储方式 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 800030692100042 4,105.33 活期存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江南支行 63060154500000192 19.31 活期存款 兴业银行南宁桃源支行 552020100100186433 9.76 活期存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江南支行 63060154700002529 4,585.28 活期存款 合 计 8,719.68 3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2015 年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为规范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设立了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 2015 年 6 月 2 日,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及保荐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本协议无特殊的条款,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 浦发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63060154500000192,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5 日,截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票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述账户资金不得 质押。 北部湾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800030692100042,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4 日,截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票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述账户资金不得 质押。 兴业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552020100100186433,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5 日,截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票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述账户资金不得 质押。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他重要条款如下: (1)甲方(我公司)与北部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2)华西证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上述三家银 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巍、郭晓光、可以随时到上述三家银行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上述三家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6)上述三家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以传真的方式抄送给丙方指定人员。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上述三家银行。 (9)上述三家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0)本协议自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述协议无特殊的条款,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均按约定履行协议。 (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甲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宁云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与浦发银行(丙方)、及华西证券(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 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 5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63060154700002529,截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95,873,7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乙方食糖电子商务及智能配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乙方作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巍、郭晓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5、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时,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和 乙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6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及时向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如丁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丁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 丁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解除。若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乙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丁方将继续对乙方募集资金进行持续督导直至集资金尚使用完毕。 上述协议无特殊的条款,截止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均按约定履行协议。 (四)2016 年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 2016 年再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作为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华西证券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 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光大委派黄锐先生和王苏华先生接替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黄锐先生、王苏华先生,持续督导 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文件,公司及 光大证券 2016 年 11 月 30 日分别与北部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此外,公司及光大证券还与全资子公司南宁云鸥物流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鸥物流”)2016 年 11 月 30 日与浦发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已在北部湾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800030692100042)、浦发银行(募 集 资 金 专 户 账 号 为 63060154500000192 )、 兴 业 银 行 (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账 号 为 552020100100186433)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发行 股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北部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7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北部湾银行、 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锐、王苏华可以随时到北部湾银行、 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北部湾银行、浦发银 行、兴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北部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北部湾银行、浦发 银行、兴业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北部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光大证券。北部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北部湾银行或浦发银行或兴业银行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北部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7)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北部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北部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 光大证券通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可以或光大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及北部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及光大证 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光大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8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云鸥物流已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3060154700002529,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云鸥物流食糖电子商务及智能配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云鸥物流及浦发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云鸥物流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光大证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云鸥物流、浦发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光大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及云鸥物流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锐、王苏华可以随时到浦 发银行查询、复印云鸥物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查询云鸥 物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查询云鸥物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浦发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云鸥物流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 浦发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云鸥物流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浦发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浦发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7)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云鸥物流、浦发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浦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和云鸥物流 可以或光大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和云鸥物流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 9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户。 (9)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及云鸥物流、浦发银行、光大证券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光大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1、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与北部湾银行、浦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分 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云鸥物流与浦发银行、华西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3、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与北部湾银行、浦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分 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云鸥物流与浦发银行、光大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三、2016 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16 年 1 月 14 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为:1、 在香山糖厂日榨 10,000 吨甘蔗技改工程项目中增加明阳糖厂锅炉升级改造内容,该 内容拟投入金额 5,000 万元;2、南宁云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食糖电子商务及智能配 送中心项目中智能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南宁五合变更为南宁牛湾,实施方 式由租赁仓库经营变更为购买土地自建仓库经营,实施方式更改后购买土地自建仓库 经营拟投入金额 7,800 万元,与原来租赁仓库经营实施方案相比增加 1,487.70 万元。以 上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额度不变。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香山糖厂日榨10000吨甘蔗技改项 10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312.68万元,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了《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的鉴证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第45010003号)。2015年9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 民币6,312.68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将股票募 集资金6,312.68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5年9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2015年10月28日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核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展 的前提下,使用5,677.30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5,677.30万元,公司已于2016年4月25日归还募集 资金专户。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6、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无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7、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16 年 1 月 14 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定于在香山 糖厂日榨 10,000 吨甘蔗技改工程项目中增加明阳糖厂锅炉升级改造内容,该内容拟 11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投入金额 5,000 万元。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额度不变。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 表 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明阳糖厂锅炉升级改造项目于 2016 年 11 月投入使用,该项目到 2016 年末累计使用了自有资金 2783 万元用于建设。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12 附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6 年 编制单位: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47,542.73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9,955.88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5,000.0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5,000.0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8,934.06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10.52% 截至期 是否已 项目可 末投资 项目达到 承诺投资项目 变更项 募集资金 截至期末 本年度 是否达 行性是 调整后投 本年度投 进度 预定可使 和超募资金投 目(含 承诺投资 累计投入 实现的 到预计 否发生 资总额(1) 入金额 (%) 用状态日 向 部分变 总额 金额(2) 效益 效益 重大变 (3)= 期 更) 化 (2)/(1) 承诺投资项目 1、香山糖厂日 榨 10000 吨甘 是 20,467.80 15,467.80 2,547.61 15,038.64 97.23 2017.1.1 470.72 否 无 蔗技改项目 2、南宁云鸥物 流有限责任公 项目尚 司食糖电子商 否 15,264.67 15,264.67 6,023.27 10,700.16 70.10 2017.8.31 不适用 无 未完工 务及智能配送 中心项目 3、补充流动资 否 15,000.00 11,810.26 11,810.26 1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无 金 4、明阳糖厂锅 炉升级改造项 是 5,000.00 1,385.00 1,385.00 27.70 2017.1.1 1,013.77 是 无 目 承诺投资项目 50,732.47 47,542.73 9,955.88 38,934.06 —— 小计 超募资金投向 1、 … 归还银行贷款 (如有) 补充流动资金 (如有) … 超募资金投向 小计 合计 50,732.47 47,542.73 9,955.88 38,934.06 —— 1、香山糖厂日榨 10,000 吨甘蔗技改工程项目 2016 年 11 月投入使用,2016 年 11-12 月榨蔗量 26.69 万吨,占整个榨季甘蔗量 64.95 万吨的 41%,投入使用时 间不足一年,且由于项目中的水利、农业机械化 2016 年尚未完全投入使用,以 及蔗农种蔗积极性影响,整个榨季甘蔗量只达到原预计产量 120 万吨的 54%,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造成固定成本无法摊薄,效益达不到原计划的每年新增净利润 1940.70 万元。 2、南宁云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食糖电子商务及智能配送中心项目由于取得建设 用地和三通一平的周期超出原来预期,2016 年末项目尚未建成,不适用计算是 否达到预期效益。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无 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16 年 1 月 14 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议案》。具体为:1、在香山糖厂日榨 10,000 吨甘蔗技改工程项目中增加明阳糖 厂锅炉升级改造内容,该内容拟投入金额 5,000 万元;2、南宁云鸥物流有限责 任公司食糖电子商务及智能配送中心项目中智能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由南宁五合变更为南宁牛湾。 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16 年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月 14 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议案》。具体为:南宁云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食糖电子商务及智能配送中心项 目中智能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原配送中心项目的实施方式由租赁仓库经营变更 13 为购买土地自建仓库经营,实施方式更改后购买土地自建仓库经营拟投入金额 7,800 万元,与原来租赁仓库经营实施方案相比增加 1,487.70 万元,占前次募集资 金总额的 3.13%,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额度不变。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 6,312.68 万元置换先期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将募集资金 6,312.68 万元置 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2015 年 10 月 28 日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展的前提下,使用 5,677.30 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到期及时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5,677.30 万元,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无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 报告期内,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募 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明阳糖厂锅炉升级改造项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目于 2016 年 11 月投入使用,该项目到 2016 年末累计使用了自有资金 2783 万 元用于建设。 14 附表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16 年 编制单位: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项目拟 截至期末实 截至期末投资 项目达到预 本年度实际 本年度实 是否达到预计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 变更后的项目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投入募集资金 际累计投入 进度(%) 定可使用状 投入金额 现的效益 效益 否发生重大变化 总额(1) 金额(2) (3)=(2)/(1) 态日期 香山糖厂日榨 10000 吨 明阳糖厂锅炉升级改造项目 5,000.00 1,385.00 1,385.00 27.70 2017.1.1 1,013.77 是 无 甘蔗技改项目 合计 5,000.00 1,385.00 1,385.00 —— 香山糖厂日榨 10,000 吨甘蔗技改工程项目在建设投资上由于目前市场建筑材料及人工成本的降低可节省约 5,000 万元, 鉴于香山糖厂锅炉节能技术升级改造的良好效益,公司决定利用结余的资金推广到明阳糖厂实施锅炉升级改造技改。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16 年 1 月 14 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议案》。公告编号为 2015-72、2015-73、2015-74、2016-02。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无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