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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糖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9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6)第 513-6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黄炼、张咸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
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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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前述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
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3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 1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肖凌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共 3 人,代表股份 137,065,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2936%。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623,7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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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法律意见书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案表决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1、《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409,0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7965%;反对股 2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2035%;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2、《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401,4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7910%;反对股 28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2090%;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3、《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367,1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7661%;反对股 32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2339%;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4、《公司 2016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359,5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7605%;反对股 3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2395%;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5、《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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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359,5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法律意见书
99.7605%;反对股 3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2395%;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续聘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417,0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8023%;反对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0.1977%;弃权

                           法律意见书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通过。赞成股 137,10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99.5760%;反对股 583,8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4240%;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0.0000%。
    8、《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388,0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7812%;反对股 3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2188%;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9、《公司 2017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股 137,380,0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 数
99.7754%;反对股 3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2246%;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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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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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