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6)第 513-7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张咸文、韦朝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证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券日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法律意见书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 1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法律意见书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肖凌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17 年 6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 137,064,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293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876,76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705%。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通过。赞成股 137,684,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99.8134%;反对股 257,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86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0.0000%。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 以特别决议通过,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684,2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8134%;反对股 2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754%;弃权 股 15,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数 0.0112%。 (2)《发行规模》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684,2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8134%;反对股 2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754%;弃权 股 15,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数 0.0112%。 (3)《发行方式》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684,2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8134%;反对股 2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754%;弃权 股 15,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数 0.0112%。 法律意见书 (4)《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684,2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8134%;反对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0.1754%;弃权 2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法律意见书 股 15,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数 0.0112%。 2012 (5)《债券期限》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684,2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8134%;反对股 2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754%;弃权 股 15,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数 0.0112%。 (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684,2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8134%;反对股 257,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866%;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7)《担保方式》 表决结果:赞成 股 137,684,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 数 99.8134%;反对股 257,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866%;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8)《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赞成 股 137,684,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 数 99.8134%;反对股 2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754%;弃权 股 15,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数 0.0112%。 (9)《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赞成 股 137,684,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 数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8134%;反对股 257,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866%;弃权 法律意见书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0)《发行债券的挂牌转让》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赞成 股 137,684,259 股数 99.8134%;反对股 257,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866%;弃权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0000%。 法律意见书 (11)《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赞成 股 137,684,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 数 99.8134%;反对股 257,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866%;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12)《本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赞成 股 137,684,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 数 99.8134%;反对股 2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754%;弃权 股 15,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数 0.0112%。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通过。赞成股 137,684,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99.8134%;反对股 257,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1866%;弃权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