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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糖业:关于“12南糖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7-09-06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南宁糖业                   公告编号:2017-064
债券代码:112109        债券简称:12南糖债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南糖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有权
决定在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南
糖债,代码:112109,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5年末上调本
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的票面利率为7.25%,在
本期债券第5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
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
7.25%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上调该品种债
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
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公司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
“12南糖债”。截至2017年9月5日,“12南糖债”的收盘价为100.00元/张,
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12南糖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
    4、回售登记期:2017年9月4日、9月5日、9月6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9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回售资金到账日
相应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
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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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2南糖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112109;债券简称:12南糖债。
    3、发行规模:人民币5.4亿元。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附
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起息日:2012年9月17日
    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17日,如
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
每年的9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
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
的第1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
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
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
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
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0、回售申报: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
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
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也为 AA。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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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7.2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
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7.25%,并在债券存
续期内后2年(自2017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方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年9月4日、9月5日、9月6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登记方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
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
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
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
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
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
公司作出的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9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公司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
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2017年9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
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回售资金到账日相
应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利息,利率
为7.25%,每手(面值1,000元)“12南糖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5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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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利息为人民币5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
每手派发利息为65.25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
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
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当日收市后回售申
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
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
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
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
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税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
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
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含
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发行人(见下文),并将原件签章后寄
送至本公司。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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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凌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10号
      联系人:王国庆     李 辉
      电话:0771-4914317
      传真:0771-4910755
      邮政编码:530002
     2、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人:邱宇、周晓莉
      电话:010-51662928
      传真:010-66226708
     3、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
楼
      联系人:何雨阳
      电话:0755-21899328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6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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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6